《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
发布日期:2021.04.21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规〔2021〕505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取得实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9日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 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 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 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 社会资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 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 改投资〔2015〕309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 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 11 省市,对确需支持其 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
第四条 本专项支持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可以采 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原则上应一次性核 定,已经足额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以及其他专项支持过的 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符合推动长江经济 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 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 值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主要包括:
(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 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中整改成效明显的地 方予以支持,用于问题整改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
(二)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1. 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纳入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 的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其他 区域的尾矿库安全环境防控和生态修复项目; 2. 船舶污染治理项目。支持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
(三)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支持保障和提升湿地功能的生态 环境保护修复项目;
(四)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具体包括:
1. 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以赤水河流域、三峡地区为重点, 支持沿江省市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及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支撑配套项目;
2. 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和生态 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为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绿色 发展项目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撑配套项目;
(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 目,包括原绿色交通方向明确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 目。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切 块方式下达两种方式。
(一)直接下达投资:适用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其 他区域尾矿库治理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 项目和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等;
(二)切块下达投资:适用于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项目、船 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如 本办法已覆盖,对照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执行;如本办 法暂未覆盖,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方式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其他区域尾矿库治理项目、 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 项目支持长江经济带中西部 8 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 区;
(二)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 省;
(三)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支持沿江 11 省市。
第九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尾矿库治理项目、湿地保 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对 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5%、60%予以支持。 原则上单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 不超过 1 亿元,单个尾矿库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 过 1 亿元,单个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 过 1 亿元,单个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 超过 2 亿元,单个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 不超过 1 亿元;
(二)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均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的 60%予以支持;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的 建设项目,支持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指项目总投资,均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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